bwin必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者:bwin必赢发布时间:2020-10-22浏览次数:3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我院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实现学院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协同运行的领导体制。学院决策的主要形式为院党政联席会、院党委会和院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委对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学院党委书记是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党政联席会

第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第二条 院党政联席会由学院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内容,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和主持。其中,涉及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发展、群团工作方面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院长、书记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时,由院长或书记指定的人员主持。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紧急事情,可召开在线会议。

第四条 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党委纪检委员应到会;讨论其他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至少有一人到会。

第五条 院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1. 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2. 落实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关于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学风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研究解决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3. 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和有效措施。

4. 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5. 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 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 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人员的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考勤管理、人才引进等人事管理事项。

8. 研究决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及以上各类评先表彰、报奖、处分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9. 研究决定重大地方合作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重大社会捐赠项目。

10. 研究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超过1万元的大额度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11. 研究决定向上级呈报的涉及本条第一至第十款相关方面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12. 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党政主要负责人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进一步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会议议题应由办公室主任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送交参会人员。会议决定的议题,应由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院党委书记反馈。

院党政联席会如果涉及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问题,应该就所议事项提前向院教授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八条  议事规则

1.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2. 党政联席会议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3.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根据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决定。未到会成员不可委托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4. 党政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末位表态,根据讨论情况归纳总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对于产生实质性争议的议题或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上会研究。

5. 如属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参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三章 党委会

第一条 院党委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担负着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的作用,在干部队伍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条 学院党委支持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凡属于学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得用其他形式取代学院党委的职权。

第三条 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全体委员组成。根据会议议题,党委书记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院党委会一般由院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书记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副书记或由书记指定的委员主持。

第五条 院党委会一般有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六条 议事范围  

1. 组织学习传达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的有关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相关事项。

2. 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保密工作以及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事项。

3. 研究决定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包括: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与调整、支部书记的选任;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等党员队伍建设;党员发展与转正工作;党员大会、党代表推荐选举的相关事项;党内评选先进、奖励、慰问和处分等事宜。

4. 研究学院内设各部门和所属研究所、科研中心等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整建议人选;研究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

5. 研究决定向上级呈送的涉及本条第一至四款相关方面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以及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总结等。

6. 在研究讨论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时,学院党委会须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7. 对学院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提出审核意见,严把政治关。

8. 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相关事宜。

9. 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院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决定召开。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是否列为议题上会研究。凡涉及到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应事先与行政负责人、其他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一般应达成一致后再上会讨论。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重要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根据需要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列入党委会议程,不得在会上临时增列议题。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安排。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上不研究预定议题以外的内容。

第九条 议事规则

1.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2. 学院党委会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做报告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做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后,再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3.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书记(主持人)不得率先发表表态意见,实行书记(主持人)末位表态(发言)制。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达到或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

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一表决,表决结果须当场公布。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暂时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寻求帮助。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

第一条 教授委员会是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的学术评议决策咨询机构,是发扬学术民主、健全自主发展和自我完善机制的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对学院教学、科研方面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为学院党政决策提供依据及咨询,同时负责学院全体师生的学术道德评价。

第二条 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在全体在岗教授、副教授中由学院教代会差额选举,院党政联席会确定产生。院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会秘书1名。

第三条 院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组成人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条 院教授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缺席时,可以指派一位成员主持。

第五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教授委员会委员长期出差或长期卧病,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第六条 院教授委员会的议题主要包括:

1. 讨论、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规划和执行情况。

2. 对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进行评议并表决;

3. 推荐和罢免教授委员会委员。

4. 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联席会议及时、正确地反映全院教师的建议和意见。;

5. 讨论和表决需要由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提请讨论的议题,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教授委员会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议题,可召开教授委员会讨论表决。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召集人末位表决,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问题投票表决。委员因故缺席可由他人转达意见,但不得由他人代替表决。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表决时,决策事项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应将结果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有较大意见分歧,暂时不能达成共识,可暂缓表决,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当议题与委员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当事人应按规定申请回避。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教授委员会召集人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者,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终止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本人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了学院声誉或权益,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终止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并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院党政联席会、院党委会、院教授委员会必须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议决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原始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及时按要求归档,学院留存复印件备查备用。

会议决定的议题,应由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由办公室主任或党委秘书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院党委书记、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反馈。

第二条 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与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故不能出席者,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