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辅导员直接责任人、班主任学业发展责任人实施办法(修订稿)

发布者: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发布时间:2017-04-20浏览次数:272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落实辅导员“直接责任人”和班主任“学业发展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对学生的学术引领、学业指导优势,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实施办法》(鄂经院党发〔201547号)和《湖北经济学院班主任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鄂经院党发〔201244号)的有关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辅导员直接责任人”及“班主任学业发展责任人”具体内容为,强化辅导员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中的指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功能,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为学生打下牢固的成长基础。落实班主任“学业发展责任人”职责,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思想引领、专业引导和成长引路中导师作用,营造良好的班风学风,让学生获得更高质量的学习经历。

第二条 学院根据本办法实施辅导员、班主任的选配、管理、考核、培养和奖惩。


辅导员、班主任的基本条件及配备


第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治理论素养。

(二)热爱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能吃苦耐劳,有创新和奉献精神。

(三)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办事公道,为人师表。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六)担任班主任的专业老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实行辅导员“直接责任人”制度。按照“辅导员管理学生不少于200人”的标准,坚持“谁联系,谁负责”的原则,划定辅导员直接责任人对应班级。

第五条 实行班主任“学业发展责任人”制度。即学院的每一个班级原则上配备一名班主任,每个班主任管理的班级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六条 辅导员直接责任人原则上与辅导员分块职责一致,如负责就业的辅导员原则上担任大四年级辅导员直接责任人。班主任的聘期原则上应与所管理班级的学制年限相一致,聘期内辅导员管理的年级、班主任所管理的班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班主任由符合条件的老师报名,学院择优选聘。报名人员不足的,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指派,指派一般不得无故推辞,学院将其作为年底考核和调剂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班主任的选拔一般在每年五月进行,六月正式确定人选。一经聘用,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个月向分管副书记提出申请,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如擅自更换或事后告知者,由党政联席会视情况处理。


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引导学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深入学生,深入班级,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做好重点学生的转化工作,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班主任。

(三)抓好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和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学生骨干,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制定班级规章制度,教育引导学生"自主、自律、自强",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四)组织学生开展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和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五)采取措施,提高学生早锻炼、团组织生活、星期日晚讲评出勤率,增强学生的纪律观念,培养学生的良好作风,保证学校日常管理制度在班集体的落实。做好文明寝室的创建工作。

(六)关心学生的生活,及时与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等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同时,教育、督促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它费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实行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

(七)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军训教育、专业思想教育、就业教育等各阶段性教育和学期、毕业鉴定工作,以及学生综合测评、评奖、评估、困难补助评定、国家助学贷款等工作。

(八)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妥善处理学生中的突发性事件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和处理工作,将处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并记入学生档案,同时在全班范围内公布。

(九)根据学校和学院学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期工作计划,期末进行工作总结。

(十)学习德育理论,开展德育研究,辅导员每学年一般应撰写一篇论文并公开发表或形成相关调研报告1份。

第十条 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开展思想教育。做好校纪校规、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定期做好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排查,教育学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 指导学生学习。指导学生培育专业意识,提高专业素养,增强职业技能;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做好学生学业发展指导。

 (三) 做好日常管理。认真组织每周晚讲评;协助辅导员直接责任人做好奖、助学金工作。定期与学生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

 (四) 做好生涯指导。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帮助学生了解自己,认识社会,科学正确的规划人生,安排好大学生活。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工作任务

(一)按照学校定位的四大块任务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应工作。

(二)负责直接责任人班级的日常管理及学生安全稳定。

(三)每周晚点名向各班传达、落实学校、学院各项具体事宜。大三、大四直接责任人组织所在年级的每周日晚点名,确保学生的到校、安全等情况。

第十二条 班主任的工作任务

(一)抓好班级学风建设。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每月至少随堂听课1次(填写听课记录表),侧重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尽力解决学生的学习问题。指导学生选课,培养、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自学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确保班级逃课率、挂科率低于5%,违纪率为零。

(二)开展专业教育,保持所带班级学生的专业思想稳定,转专业率控制在5%以内。做好学籍预警或受处分同学的约谈,对于即将或已经拿不到学位证的同学(3门及以上),进行单独谈话,督促其改过,并与家长联系,做好相关的文字、影音记录。

(三)组织和指导所带班级学生开展科研立项活动、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每年至少负责组织1支暑期实践团队或科研立项团队。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英语竞赛、数学建模比赛及挑战杯等高规格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一次带班周期至少有1-2个获奖案例。

(四)学生成长成才规划。引导学生了解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按照学校“三全三化”的要求,引导和帮助学生制订合理的、科学的学习计划和学习目标,科学规划人生,合理安排大学生活,做好考研、就业、出国的分类调查及指导。对于就业困难的学生给与指导、帮助,同时积极推荐学生就业。

(五)按学院安排组织好晚讲评活动,每次讲评时间不低于30分钟。协助辅导员直接责任人做好学生奖助、综测、档案、鉴定等工作。与辅导员直接责任人保持信息畅通,对辅导员反馈的重点学生,在学业上加以积极有效的引导,做好相关文字或影音记录。

(六)按时参加学院班主任工作例会,完成例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学期末将需要记载的影音材料上交至辅导员直接责任人。


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生工作部(处)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学院对辅导员、班主任实行平时考核和学年考核。平时考核由学院组织(每学期一次),学年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每学年末一次)。

第十五条 学院对任职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学年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辅导员、班主任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情况和班级管理工作的实绩,重点考核所管理班级的班风班貌。学年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自评。由辅导员、班主任本人在进行学年总结的基础上进行个人自评。

(二)学生测评。组织辅导员、班主任所管理班级的学生代表(不少于学生人数的1/3),根据辅导员、班主任全学年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三)学院评价。在辅导员、班主任个人自评、学生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学院结合对辅导员、班主任的平时考核情况,提出对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评分和意见。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优秀等级人数一般不超过辅导员、班主任总人数的30%。辅导员、班主任学年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辅导员、班主任的培养、待遇与奖惩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为辅导员、班主任的对口短期培训、对外交流和社会实践提供条件;对表现突出的辅导员、班主任,学院优先安排相应意愿内培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评选奖励制度,评选、奖励每学年进行一次(与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同步进行),获奖者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全院通报表彰,年终调剂金中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推荐上报至学校。

第十八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合格,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考核结果可定为优秀:

 (1)积极引导并主动推荐学生就业,协议就业率达75%以上。

 (2)积极引导并主动带领学生创业,创业率达2%以上。

 (3)积极引导并主动指导学生考研,学生考研率达25%以上。

 (4)注重班级学风建设,所带班级学风好,违纪率为零,逃课率低于3%,课程不及格率低于3%

 (5)所带班级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6)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科研立项活动、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各类学科竞赛,并取得省级以上荣誉。

第十九条 对于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津贴、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对学年考核不称职者,终止其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或无故拒不接受学院指派担任班主任的,个人年度考核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